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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抢劫”与“抢夺”

  抢劫罪和抢夺罪是刑法分则部分非常重要的罪名,公务员考试中也常有涉及。两个罪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罪名。

  一、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且要求数额较大。如果抢夺的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1)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成立抢劫既遂;如果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式,比如注射药物、灌醉等。

  (3)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三、几种特殊情形

  1.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3.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试题演练]

  3月22日,某市市民刘女士在迎宾路中断被一名骑摩托车的年轻男子抢夺手提包。刘女士紧紧抓住包不松手,被男子狠踹几脚。刘女士倒地受轻伤,包被抢走。问题干中骑摩托男子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毁坏财物 D.故意伤害罪

  解析:正确答案B选项。飞车抢夺,一般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但题干中骑车男子为了获得财物,采取了暴力手段,致使刘女士受轻伤。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本题答案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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